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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正式出台

2011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电力法规的空白,对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供电及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用户及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覆盖面广,内容丰富,从供用电设施、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用户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主旨。针对供用电市场运营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突出问题,立法人员多次深入企业、社区、居民之中进行调研,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立法原则,在《条例》相关条款的设立中突出了为民、创新、务实的精神和统一协调,公众认同,简明易操作的风格。《条例》既遵循了上位法的有关重大原则,又汲取了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作法,同时结合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涉及电力节能,电网建设,电力资源配置,新建电厂接入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首次确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深入推进电力节能工作,按照以政府为主导、电力企业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条例》具体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供电企业和广大电力用户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为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战略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加强我区能源管理、促进节能降耗、优化电力资源使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首次明确了电网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主体。针对宁夏地区经济发展与电力资源配置不相协调,发展不同步,工业项目建设快,电力设施相对滞后的矛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电源建设。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确保电力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同步。

《条例》首次将建设项目电力资源配置纳入地方法规。为了体现政府对电力资源配置的调控指导作用,《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电力资源配置应当符合自治区能源发展规划。对工业园区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工业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中涉及电力资源配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电力资源配置建议书。此规定不仅解决了电网建设与项目建设不同步,电力供应保障不及时的问题,而且对进一步优化地区投资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首次将新建公用电厂、自备电厂并网接入纳入法规。为了体现政府对电力运行及节能降耗的宏观调控,《条例》规定新建公用电厂、自备电厂在投产运行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及节能降耗要求做好并网的协调工作。

新出台的《条例》,突出体现了电网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并对供电企业及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服务行为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必将对规范电力市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民众权益,促进电力事业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起到积极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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