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02 14:57:37 来源: 作者:
宁夏能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能源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Ener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XEA,是由自治区能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主动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加强区内能源行业自律,加强会员的沟通与协作,努力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能源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宁夏。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楼)。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www.nxea.com;微信公众号:宁夏能源协会;刊物名称:《宁夏能源》,内部免费交流刊物,无刊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能源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工业现代化。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能源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制订能源经济政策、发展战略、行业立法、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的前期性工作,推动自治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指导和协调能源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同行议价,引导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根据能源工业发展要求和会员单位的需要,协调、协助能源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促进能源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协调能源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推动多种体制、关联产业及产学研间的联合与协作,优化资产和资本运营。
(四)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代表会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不合理收费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利益不受侵害。
(五)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发行行业内部刊物,与政府主管部门联合主办“宁夏能源网”并负责维护,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在发行的内部刊物或网上发布、交流国内外能源行业的市场行情、状况、发展动态、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和行业政策等各种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能源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六)协助政府贯彻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能源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能源工业技术发展政策建议。推进能源的综合利用、推动工业技术进步。
(七)参与能源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能源行业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素质。
(八)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能源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全区能源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接受政府授权,代表能源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有关能源同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参与能源交易订货会、能源展览会;组织出版刊物,编辑图书,评选优秀技术成果和学术论文;开展智力服务,发展能源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区从事能源及能源相关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源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
4.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四)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四)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路线方针政策;
(二)须为协会正式会员,按时缴纳会费,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与良好声誉,支持协会工作发展,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理事职责。
(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规违纪或行业惩戒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本会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不少于5人,最多不得超过15人,且为奇数。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批准同意,并采取等额选举方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上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四)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且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秘书长若是法人代表可代表协会对外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列席。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发挥引导监督作用,体现党的主张。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9日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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