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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能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宁夏能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Ningxia Energy Association (简称NXEA)

 

第二条  协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行业性协会,是由自治区能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联合结成,是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加强区内能源行业自律,加强会员的沟通与协作,努力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能源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协会接受自治区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为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能源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工业现代化。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能源行业状况、中长期发展趋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政府制订能源经济政策、发展战略、行业立法、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的前期性工作,推动自治区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指导和协调能源企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强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同行议价,引导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根据能源工业发展要求和会员单位的需要,协调、协助能源企业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促进能源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协调能源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推动多种体制、关联产业及产学研间的联合与协作,优化资产和资本运营。

 

(四)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代表会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不合理收费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利益不受侵害。

 

(五)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发行行业内部刊物,与政府主管部门联合主办“宁夏能源网”并负责维护,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在发行的内部刊物或网上发布、交流国内外能源行业的市场行情、状况、发展动态、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和行业政策等各种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为能源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

 

(六)协助政府贯彻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能源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能源工业技术发展政策建议。推进能源的综合利用、推动工业技术进步。

 

(七)参与能源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能源行业干部和职工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技术素质。

 

(八)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能源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全区能源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接受政府授权,代表能源行业参加国内、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国内、国际有关能源同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参与能源交易订货会、能源展览会;组织出版刊物,编辑图书,评选优秀技术成果和学

 

术论文;开展智力服务,发展能源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能源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会员行为准则、协会规程及协定;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协会决议、影响较坏的会员,在行业内酌情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惩戒;并酌情建议政府减少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监事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能源行业及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任职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执行)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执行副会长、执行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秘书长若是法人代表可代表协会对外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201811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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