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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解读

5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通知。
 
其中2017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中提出,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产能退出标准。具体包括: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以及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
 
其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中明确指出,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
 
此外,《实施方案》指出,各地区要着眼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煤炭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至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至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应在两年内实施兼并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引导纳入去产能规划。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没有纳入技术改造专项规划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
 
《实施方案》还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减量置换、增减挂钩和指标交易等方式,促进产业升级。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减量置换要求,有序核准建设一批先进产能煤矿,加快形成一批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耗低的先进产能,加快淘汰安全无保障、灾害严重、竞争力弱的落后产能。
 
最后《实施方案》还指出后续要严控劣质煤生产流通和进口使用。停止核准高硫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认真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进口检验标准和程序,规范煤炭进口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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